关于葫芦岛市利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 来源:
- 连山区环保局
- 发布时间:
- 2020-12-30
- T大
葫芦岛市连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葫连环罚决字 [2020]009号
葫芦岛市利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91211400318608075u
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水泥街228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垠江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葫芦岛市利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都水岸建筑工地夜间施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分析报告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以《葫芦岛市连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葫连环听告字[2020]第009号、《葫芦岛市连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葫连环罚告字[2020]第0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已申请听证,我局综合听证会和各方面情况,维持案件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葫芦岛中央大街支行 营业部户名:葫芦岛市连山区财政局
账号:29865922698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葫芦岛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葫芦岛市连山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3日